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勤休制度

勤休制度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維護員工健康權,落實勤休制度,適時關懷同仁,避免超時加班。

緣由

因應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,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業於 111 6 22 日修正公布,行政院基於兼顧公務同仁健康權及機關實務運作,訂定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」於 112 1 1 日施行,就公務員服勤時數訂定上限規範。

辦公時數規範

1.每日工時(正常+加班)上限 12 小時,每月加班上限 60 小時。

2.為搶救重大災害、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、辦理重大專案業務,每日工時(正常+加班)上限 14 小時,每月加班上限 80 小時。因有急迫必要性,且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,不受每日工時 14 小時之限制,惟不得連續超過三日。

★為辦理上述業務致每日工時(正常+加班)超過 14 小時,每月加班超過 60 小時,應事由發生之日起 1 個月內報國教署備查。

3.辦理季節性或週期性工作之每日工時(正常+加班)上限 12 小時,每月加班上限 80 小時。

★為辦理上述業務致每月加班超過 60 小時,應事前報國教署同意。

補休期限:補休假期限應於加班後二年內補休完畢。

覈實加班、適時關懷

加班要件:經指派、法定辦公時數以外、執行職務。

請主管應覈實指派加班,並考量急迫、必要及合理性,應併同檢視同仁當月加班情形,加班後應給予適當之休息,並適時關懷,避免超時工作。

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勤休新制宣導簡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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