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立嘉義高級家事職業學校學生騎、乘機車通學輔導計畫
99年6月23日學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修訂會議通過
112年6月30日校務會議修訂
114年1月20日校務會議修訂
一、依據:依據交通部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」、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辦理。
二、目的:為有效輔導及管理持有機車駕照學生,以機車為通學交通工具,強化行車安全之習慣及觀念,並維護騎、乘機車學生生命安全,減少車禍之發生,訂定本輔導計畫。
三、實施方式
(一)凡持有效機車駕照之學生,及欲搭乘前述學生所騎乘之機車,為通學交通工具之本校學生,均應先完成下列各項相關申請表格,後向生輔組提出申請。
(二)上述申請騎機車通學學生含乘員,須主動參加學校辦理之交通安全講習課程(課程內容另訂)1梯次,以加強學生守法及安全觀念,未完成參加講習課程且合格者,不得向出納組提出繳納機車停車費之申請程序。
(三)自申請程序完成,並發放本校機車停車牌當日起,始准予以機車為通學之交通工具。
四、申請表格
(一)學生騎乘機車通學申請書。
(二)學生家長同意暨學生保證書。
五、違規處理
(一)懲罰
1.違犯下列規定者(含駕駛及乘員),依據學生獎懲實施規定第十條,記警告處分:
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或管理處罰條例,情節輕微(如單車雙載、電動車雙載、未行走行人穿越道、闖紅燈、逆向行駛、裝置單車後踏桿(火箭筒)、騎乘機車/電動車/未戴安全帽),經勸導後仍未改正。
2.違犯下列規定者(含駕駛及乘員),依據學生獎懲實施規定第十一條,記小過處分:
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或管理處罰條例,經勸導後仍未改正,情節重大者(如於馬路上競車、超速、蛇行、獨輪、騎乘機車三載者、所騎機車因改裝消音器致製造噪音妨礙安寧、搭乘無照駕駛之交通工具者)。
3.違犯下列規定者(含駕駛及乘員),依據學生獎懲實施規定第十二條,記大過處分:
無照騎機車者(含掛牌之電動車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規範之車輛)。
(二)輔導措施
1.上述違規之學生,均應參加本校辦理之交通安全講習課程及愛校服務。安全講習課程包括法令宣導、教育影帶觀看、交通法令研讀及測驗等。
2.違規之學生應由生輔組會請協同導師、輔導教師、教官及學生監護人共同輔導改進。
3.參訪植物人安養中心。
六、一般規定
(一)申請騎乘之機車,其排氣量限於150c.c以下。
(二)行車時須正確佩戴經檢驗合格之安全帽,並隨身攜帶身分證、機車駕照、行車執照等有效證件備查。
(三)申請騎乘機車者僅限個人獨乘,嚴禁雙載,如有共乘之需求者,僅限就讀本校姊妹,並檢附相關申請資料。
(四)機車應勤於檢查保養,經常保持最佳狀況,如師長發覺機車狀況不良,安全堪虞得隨時禁止該生騎乘,至完全改善為止。
(五)騎乘電動(機)車通學學生應遵守交通規則,配戴安全帽,校內行車速限為15公里,並服從交通服務隊及全體教職員工之指揮。
(六)請將學校製發之車牌張貼於電動(機)車車牌上緣以利識別,並停放於學校規劃之停車位。
(七)查獲學生違反前列各項規定時,初犯者愛校服務乙次並通知監護人,再犯者依規定懲處並取消校內停車資格。
七、本計畫經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修訂會議討論通過,陳校長核示後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